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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解除租房合同,装修部分谁负责拆除看紫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1浏览次数:
近年来,
 
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由此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案情回顾
 
紫阳县城关镇赵某于2017年10月与紫阳县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某楼盘二层整层商铺,租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后因原告钱某购买了赵某承租的房屋,钱某与赵某于2018年4月重新签订该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满后没有续租,租赁房屋内的可移动财产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不能移动的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拆除可移动财产前要对被改变的原房屋结构负责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关费用。”。2021年1月,赵某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钱某同意解除合同。
 
 
赵某在拆除了房屋内部分灯具、地板条后,于2021年2月向原告钱某的丈夫交付了房屋钥匙,但租赁房屋内龙骨隔断、吊顶、地面瓷砖等装饰装修物未拆除。钱某遂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拆除租赁房屋内装修物、门头和恢复原状;并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赵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房屋内的可移动财产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但钱某、赵某对该内容存在不同认识,钱某认为赵某承租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属于赵某自行拆除义务范围,赵某认为承租房屋内装修物不属于可移动财产,不属于其拆除义务范围。
 
按照文字意思解释,“可移动财产”属于可以更换位置的物品,按照通常理解,“可移动财产”只需要搬离即可,也就不需要约定进行拆除,所以该约定内容不明确,且内容本身表述矛盾,结合双方合同中内容,包括“不能移动的装修物不得拆除,”等内容和房屋租赁交易习惯,双方对装饰装修物拆除的意思表示含义应当是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由承租方拆除可拆除的装修物,对不可拆除的装修物不得拆除,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所以按照对双方意思表示的解释,赵某应在合同结束后承担履行拆除承租房屋内装饰装修物的合同义务。虽然赵某提出钱某以接收钥匙的方式认可和接收了未拆除装修物的房屋,但赵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钱某同意免除赵某拆除装饰装修物的合同义务的事实,所以赵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赵某逾期未履行拆除可拆除装修物的义务已经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021年5月,紫阳法院判决赵某拆除原承租钱某商铺内的龙骨隔断、吊顶、地面等装饰装修物和恢复房屋的原状,并赔偿钱某损失314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在生活中时常会需要租房,而房屋租赁合同是对租房行为的一个基本保障。因此,租房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金额、付款方式、装修物品处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可因为嫌麻烦而不签订合同。尤其对于需要装修的房屋,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装修的内容、归属及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品的处置等内容,而且事前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如条件允许,可以在装修完成后对装修物品进行一个价格评估,并作为合同的附件,避免后期因为装修物品价值问题产生争议。此外,房屋承租期内承租人和出租人需要及时进行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解除租房合同,装修部分谁负责拆除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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